1885年5月13日,清廷授权李鸿章在天津与法驻华公使巴德诺谈判中法正式条约。其实,此时的李鸿章并非真正的“全权代表”。天津不过是谈判的前台,而后台则在巴黎。还在1885年2月27日,清政府便通过赫德牵线,授权金登干与法国外交部秘密议和。中法和约的谈判,是由法国把事先拟定的条约草案交给金登干,由他电告赫德,赫德再交给总理衙门;待清政府提出修正意见,其间也征求李鸿章的意见,然后再经赫德交金登干,由这位英国人与法国外交部政务司副司长戈可当具体磋商。李鸿章和巴德诺在天津的主要工作是核对细节和约文。清政府所争议的不过是有关“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的虚文,掌握清王朝最高决策权的仍然是慈禧太后。
6月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即《越南条款》或《中法新约》,又称《李巴条约》)在天津签订,共10款,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条约;(2)在中越边界上指定两处为通商口岸,一处在保胜以上,一处在谅山以北,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3)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货物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4)订约后6个月内,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会同勘定中越边界。(5)中国日后修造铁路时,应与法国商办;(6)法军撤出基隆、澎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