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和受害者
行文至此,上面的说法仍然没有超出道德现象学的范畴,也没有排除其中相互矛盾的观点。相对于我们预见到并且决定接受的行为后果(它并不是我们的目的,不管是间接的还是最终的)而言,为什么我们应该认为自己应当对我们故意去做或故意允许去做的事承担更大的责任呢?结果和手段之间的关系与预见和可避免性之间的关系相比较,前者是如何比后者更加有效地实施责任的呢?
每一种行为都好像拥有一种由意图决定的关于世界的独特的规范看法。当我故意拧孩子的胳膊时,我把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恶也并入到了我所做的事情当中。也就是说,这种恶是我故意制造的,而且我的观点和立场使得造成这种恶的因素看起来更重要、更显著。从这种角度来看,上述因素使造成其他更大的恶的因素显得微不足道,因为它们并没有进入到我的意识的密切监视中,即使这些更大的恶确实是我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这里所描述的情形到底有没有可能是正确的?它难道没有在规范的名义下被歪曲吗?
这个问题表明了主观立场与客观立场之间的冲突。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个人的特殊立场在决定什么是人们有理由去做的事时是否具有合法性——由于这种看法,我是否有充分的理由不去做某件事,而且从一种外在的角度来看,我如果做了这件事或许更好。这即是说,事情将会更好,正在发生的事情将会更好,我拧孩子的胳膊就比不这么做更好。但是,我将做了更坏的事。如果对我可能做的事以及我的受害者的相关要求的考虑胜过将发生的事情所具有的非个人的重要价值,这只能是因为当事人的立场在实际推断过程中具有重要性,并且该推断过程拒绝受一种认为世界是一件好事和坏事在那里发生而且其价值与任何立场无关的地方的观念的支配。